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辦法

發佈時間: 2000-07-06 14:35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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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,得參加經內政部指定單位舉辦之不動產 經紀營業員測定(以下簡稱本測定)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 第三條 申請參加本測定者,應以通訊方式繳交下列費件: 一、 報名表。 二、 身份證明文件。 三、 報名費。 四、 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,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二張。 五、 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有關文件。 前項第二款文件,為中華民國國民者,應繳國民身分證影本;為華 僑者,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、華 僑團體出具之僑居證明;為外國人者,應繳其護照有關列載英文姓 名、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影本。 第一項第三項費額,由內政部定之。 第四條 參加本測定者所繳書件,經查明係為偽造或變造者,應不准其應考; 其已應考者,應考成績無效。冒用身分者,亦同。 第五條 本測定以選擇題之測驗方式為之,分下列二件,每科一百題,每題一 分,以平均六十分以上為合格: 一、不動產基本法規:包括民法總則編及債編、土地法、土地稅法、契 稅條例及房屋稅條例。 二、不動產經紀法規: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施行細則、公 平交易法、消費者保護法、內政部定訂之不動產交易契約書範本、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。 第六條 本測定得分區辦理;其地點、日期等事項,由內政於測定日二個月前 公告。 第七條 經本測定合格者,由內政部發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合格證書。 第八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參加本測定,使測定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, 其成績無效;已核發測定合格證書者,撤銷之。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,由內政部定之。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日實施。